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張寶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7882號被告陳張寶桂
女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張寶桂於民國107年3月7日15時5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明知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於通過民權東路6段與瑞光路口時,未注意號誌及往來車輛而貿然左轉往民權東路6段56巷,適賴振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權東路6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該交岔路口處,雙方發生擦撞,賴振因而倒地,受有頸部挫傷、左手肘擦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狀、疑似腦實質點狀出血之傷害。
二、案經 賴振鴻 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張寶桂於警詢及偵│1、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查之供述│人發生車禍之事實。││││2、左轉彎時,其行向之燈││││號已變為黃燈之事實。│├──┼───────────┼────────────┤│2│告訴人賴振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之指訴││││││├──┼───────────┼────────────┤│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全部犯罪事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9││││張││││││├──┼───────────┼────────────┤│4│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診│告訴人賴振鴻受有前開傷害│││斷證明書1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5日
檢察官郭盈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04日
書記官陳品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