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智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智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閎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奕閎明知「捷克隕石手排」圖片共4張之著作財產權係他人所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傳輸。竟仍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 楊智強 同意,於民國106年5月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重製該圖片後,經其配偶 陳玟寧 同意,使用陳玟寧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註冊使用之「Z0000000000」帳號,接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刊登上開圖片(商品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不特定人瀏覽。嗣經告訴人楊智強於106年5月19日上網發現後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罪,惟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