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564號原告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君實 送達代收人 吳欽祥 被告 高桂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高桂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高桂榮之住所地址即設籍地址為基隆市○○區○○街○○○巷○○號,惟經本院按址送達訴訟文書,因查無此址,而遭退回,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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