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1號上訴人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綉茹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上訴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