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 余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1,949元,應徵裁判費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