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 藍廷璋 ○○○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文秀陳錦綉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上訴主張:本院105年司執字第9939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6年11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一審卷第50頁反面,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
6、7所列被告本金債權之利息於逾2%之部分均應予剔除等語,而系爭分配表中該二債權利息計共有8,203,435元(計算式:1,917,808+1,671,928+4,613,699=8,203,435),上訴人不予剔除部分為788,105元(計算式:債權本金(8,001,840+9,080,000)x2%x日數(842/365)≒788,10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5,330元(計算式:8,203,435-788,105=7,415,330),應繳納上訴費用1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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