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於107年10月20日前各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到庭(繕本逕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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