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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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靜 律師
尤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4樓之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律師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選任辯護人 李歸坵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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