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張金盛律師被告乙○○男4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