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
2號4樓之選任辯護人吳玲華律師
林士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