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靜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4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2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