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靜 律師
尤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4樓之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4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4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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