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人乙○○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元(按起訴時上訴人剩餘租期租金總額計算),應徵上訴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