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709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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