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乙○○男四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