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中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其請求之法律依據,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通知於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
,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未補正,僅具狀陳報其並無實體法
上之請求權基礎。故本件無從認定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
係為何,應認不能調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