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再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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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再簡字第4號
再審 原告 協有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立明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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