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再簡字第4號
再審 原告 協有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立明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