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秀明
人
原 告 蔡秀明
周芝蘭
葉昌洋
黃品茹
陳堯舜
楊育淇
沈瑋欽
謝侑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元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