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7308號
原 告 江保章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
廖健智 律師
被 告 王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捌拾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王國麟為清償對原告之借款債務,背書轉讓
由訴外人俋赫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票據號碼、票載日期、
票面金額及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一百八十萬元,詎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
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遭退票,經原
告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
三、證據:提出支票影本三件、退票理由單影本三件及被告戶籍
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系爭支票付
款地位於本院轄區,故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關於如附表
五十萬元支票之提示日誤載為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嗣於
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具狀更正為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核屬更正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影本三件、退票理由單影
本三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然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亦為票據法第十二條所明定,前開票據
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無記名票據得記載禁止轉讓,是
依票據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認該禁止轉讓之記載為票據法
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經查,系爭支票為無
記名支票,正面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惟依前開說明並
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是原告受讓系爭支票後仍得行使票據
權利。
四、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背書人應照票
據文義擔保付款,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準
用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亦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
百八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9,020元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付款人│
│││(新台幣)│(民國)│即利息起算日││
│││││(民國)││
├──┼─────┼──────┼──────┼───────┼─────────┤
│一│BA0000000│500,000元│103年3月30日│103年3月31日│玉山銀行東門分行│
├──┼─────┼──────┼──────┼───────┼─────────┤
│二│BA0000000│600,000元│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玉山銀行東門分行│
├──┼─────┼──────┼──────┼───────┼─────────┤
│三│BA0000000│700,000元│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玉山銀行東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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