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尚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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