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原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間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約定
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清償,並交付由被告甲○○○所簽發,經被告乙○○背書如
附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