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五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柒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