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О四號
  原   告 己○○○○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祥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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