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О四號
原 告 己○○○○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祥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