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元部分自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零八十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葛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