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元部分自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零八十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葛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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