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五八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
九萬零八百元,折合銀元十六萬三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二千四百五十四
元,折合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