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3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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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林慧琴
代 理 人  徐朝琴 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侑增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3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書 記 官 歐祝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慧琴   到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周侑增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從民國107年2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新
  台幣新台幣3,818元,分26期,年利率0%,給付予相對人至
  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如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
  配表),其餘約定悉依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所載(金融機構
  無擔保債權)。
二、聲請人撤回對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覽並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林慧琴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周侑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歐祝吟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歐祝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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