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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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周育賢 即 周修弘 之繼承人
被 告 周育輝 兼周修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3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周育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修弘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周育輝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周育賢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修弘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周育輝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