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楊坤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坤鎮 等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