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調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代 理 人  曾立志
相 對 人  劉宗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宗沛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
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劉宗沛就民國105年8月12
日於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處與受害人 李陳素
間之交通事故為損害賠償等情。經查,本件相對人劉宗沛設
籍高雄市○○區○○路○○巷○號即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
務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
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
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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