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25號
被 告 邱炳南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邱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邱炳南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