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楊子明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通行面積200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280元/平方公尺=5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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