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福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68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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