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0000000
被移送人 何嘉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26日以嘉民警偵字第10600200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嘉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何嘉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21日21時45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0號旁空地。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何嘉文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戶籍資料及相片、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書、扣案物照
片2幀及錄影蒐證翻拍照片2幀。
三、被移送人何嘉文對於上揭時地攜帶扣案之玩具槍1支(含彈
匣1個)一節固不否認,惟辯稱:我帶玩具槍在身上是為了
把玩,沒有裝BB彈云云。經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瓦
斯空氣槍)1支具有槍身、槍管、扳機等情,有前揭扣案物
照在卷足稽,是其外觀與真槍無異,自屬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又依現場照片所示,被移送人何嘉文為手拿扣案玩具槍出
現在公眾場合,該處有多位騎機車年輕人聚集,顯見被移送
人何嘉文所攜帶上揭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外觀形式上確
足以使人誤認為真槍而心生畏懼,客觀上存有危害安全之虞
。是被移送人何嘉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所
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構成要件,自應依
法予以裁罰。
四、扣案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何嘉文所有,且
係供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移
送人何嘉文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項、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