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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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8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董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040元,此裁定已於106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收費答詢表各1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2
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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