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曾麗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林秀治 即舒捷鞋業廠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6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100元,應徵裁判費34,46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3,96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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