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莊錦貴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八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四0八八─六││壹│陸佰壹拾││││││││捌││├─┼───────────────┼──────────────┼────┼───┼────┼───┤│2│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一九七九八─四││壹│玖拾貳││├─┼───────────────┼──────────────┼────┼───┼────┼───┤│3│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三一三六三─一││壹│貳佰壹拾││││││││陸││├─┼───────────────┼──────────────┼────┼───┼────┼───┤│4│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四六五三一─五││壹│玖拾貳││├─┼───────────────┼──────────────┼────┼───┼────┼───┤│5│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0六九六四─0││壹│壹佰玖拾││││││││壹││└─┴───────────────┴──────────────┴────┴───┴────┴───┘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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