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42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黃宇蓮

被告 王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4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87元,及其中新臺幣77,299元,自民

國95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

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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