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8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怡蘋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室

被告 林琦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6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