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7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張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
庭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10年度豐小字第415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利息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
6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
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條前段亦有明文。從權利以
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
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債權請求權如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應
隨同消滅,此觀民法第146條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69年台
上字第41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債權人為債權讓與時,債
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
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
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
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
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
不利之地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
盛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約定被告應按期清償本金加計按年
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如未依約履行,則應自逾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給付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本息新臺幣(下同)49,073元暨自民國101
年10月27日起計算之違約金,且原告已受讓前開債權,並已
通知被告等情,固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借款
明細、太平洋日報等件為證,惟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日盛
銀行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本院實無從核對原告請求之
本金、利息分別為多少金額,被告與日盛銀行是否有違約金
之約定,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利率分別為何等節,且原告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提供被告與日盛銀行之貸款契約供
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已屬有疑。再者,原告於本院言詞
辯論期日自承被告最後一次還款日係於89年9月10日,原告
卻迄至110年3月16日始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有該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其本金債權,顯已罹於15年之
消滅時效,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依上規定,本件債權既已罹
於時效,該債權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部分亦均隨同消滅,
被告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同法第25
2條亦有明文。而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
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
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
人訴請法院核減。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
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
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
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要旨
參考)。有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查,原告請求之利息其
約定利率原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而債務人遲延給付者
,債權人之損害主要應為未能即時獲償之利息損失,原告以
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收取上開利率之利息,已有相當之
經濟利益,而於被告遲延給付之情形,原告仍得以原利率計
算利息,除此,尚難認原告另受有何等之損害,其請求於原
有利息外,再請求違約金,併計原有約定利息,共計相當週
年利率百分之14之利率,已較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高出
甚多,自屬過高。本院衡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一切情事,認原告併請求自100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核屬過高,應予全部酌減。是原
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01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