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勞簡字第2號原告甲○
(被告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