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5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