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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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五)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發回更審,本院認為其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延長羈押,因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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