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三四號
原告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丙○○被告新都里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複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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