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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