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