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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