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林春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叁仟壹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肆仟零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