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蔡政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思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