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瓊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部分,本、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皆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分別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合計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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