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調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蔡還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
高架20公里500公尺外側車道(應係下塔悠附近)屬台北市
松山區,此為本院依職權對照網路上Google地圖及台北市分
區圖即可知悉,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此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本院管轄
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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